《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合并处理”原则解析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22 11:50:4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对合并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合并处理的概念

    合并处理,是指党员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包括四个要件:(1)必须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2)违纪党员必须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这里的“两种”必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3)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必须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则不能合并处理。(4)必须是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一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是对该党员的一些违纪行为已经作出了党纪处分决定,只有一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则这种情况不能合并处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够依照规定合并处理。

    (二)合并处理的适用原则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合并处理的适用原则为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其中给予最重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违纪党员以党纪处分。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首先应当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给予的党纪处分种类;

  (2)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不具备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在违纪党员所有违纪行为中选择一个最重的处分,以此处分为基准再加重一档所确定的处分就是应当给予违纪党员的最后处分。如某一党员有赌博行为、贪污行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如果按照规定应当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对该党员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吸收原则,即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这里应当注意,数种违纪行为中必须有应当给以开除党籍处分的行为,如果数种违纪行为没有任何一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不适用该原则,而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