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来源 :勐腊县纪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14 17:42:50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明确了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明确了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的条件;明确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羁押方式。

加强预防再犯罪方面,要求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制度,对担任企业高管严格审查。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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